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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为何构成传销罪?

imtoken官网下载广告 2023-02-21 06:37:25

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

韩武斌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成员

在虚拟货币传销的情况下,有矿机出租/出售矿币返利的模式。

它的特点是自建虚拟货币平台出租/出售矿机来挖掘某种虚拟货币(非主流货币)。参与者将人民币兑换成主流货币,或直接用现金租赁或购买不同类型的矿机(多为虚拟矿机),然后进行内币挖矿,将获得的内币在参与者之间出售或给予平台回购实现。

参与者的盈利方式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即矿机每天产出的内部虚拟货币;

动态收益,即通过引入更多的参与者来租赁和购买不同​​级别的矿机,根据参与的投资金额或租赁/购买的矿机数量,或内部虚拟货币产生的收益由矿机返还一定比例的内币。

这种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会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邓某[(2020)黑1003行初35号]]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XX公司宣传其为采用区块链技术发行的一种数字货币(简称云宝币),发行5.6亿云宝币,会员需扫描提供的二维码老会员下载云宝投资APP,在APP上进行注册成为会员,支付相应费用,兑换10000云宝币,在APP内购买虚拟矿机。

成为公司会员,需要老会员介绍,扫描老会员提供的二维码下载云宝投资APP,注册成为会员后,新会员向老会员购买云宝币,并用云宝币兑换矿机。矿机有四种,不同类型的矿机每天产生的云宝币数量不同。

矿机激活后,会员将获得静态和动态收益。

静态收益是矿机每天产生的固定数量的云安全币。

动态收益是发展会员后,老会员每天可以获得新会员七代矿机内产生的云宝币总量的6.5%的提成,云宝币可以通过交易实现。

随后,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等人以可以产生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虚拟矿机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矿机、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增加会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诈骗他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为什么矿机出租/销售挖矿返利模式被视为传销犯罪?

特别是当返利是基于参与者租用或购买的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的收入时,为什么返利不是基于人头数,而不是租/卖挖矿的数量机器,是否构成传销罪?

我所律师曾杰《阶梯式返利+质押矿机挖比特币,何为传销罪?》一文指出,在数字货币矿机租赁或销售类传销的情况下,判别有罪无罪的关键不仅在于币种是否实际产出,还有返利的依据,不管是按人头数还是矿机销量,返利的数量还是以产生的收入为基准矿机本身。

这意味着如果返利是基于矿机本身产生的收益,则不符合组织和领导传销的分级返利条件。

这个答案必须从传销犯罪的形式要素(入职费+猎头+等级返利)和实质要素(骗取财物)入手。

一、矿机租赁/售卖矿币返利模式,符合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

自建虚拟货币平台租/卖矿机挖矿返利模式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其中最核心的因素之一是整个矿工挖币是封闭的、人控的挖矿模式。开采出来的币是非主流币,只能内部流通,不能在第三方平台任意流通。

从矿机的角度来看,大部分是具有虚拟算力的虚拟矿机。没有真正的矿机设备作为支撑,甚至根本没有“矿”作业。产生的虚拟货币价格靠平台人为抬高修改后台数据,造成虚拟货币价格天天上涨的假象。

从虚拟货币的变现方式来看,获得的虚拟货币只能通过参与者之间相互销售或平台设置回购变现机制的方式兑换成人民币获利。一旦内部参与者不接受所生产的虚拟货币,或者平台不回购变现,整个矿机挖矿模式将崩溃并停止运作。

因此,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的模式,其实是一场“割韭菜”的骗局。宣传的道具。平台建立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模式。通过收取不同的矿机租售费,或收取人民币兑换的主流虚拟货币,不断吸纳资金和有价值的主流虚拟货币,从一开始就存在欺诈获取。财产的用途。

二、矿机租赁/销售矿币返利模式符合传销犯罪的形式要素

组织和领导传销犯罪的形式要素是入场费、吸引人、分级返利。如果矿机是为了返利而出租或出售的,存在入场费、拉人、等级返利等符合传销犯罪的形式要求。

在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模式中,抽签人数形成层级,往往达到三个等级,30人。因此,层次和人数很容易满足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要求。

矿机租赁/销售挖矿返利模式的入场费为矿机租赁或销售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报名费具有三个作用:取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成为传销组织的利润来源、参与者的回扣来源。

在矿机租售矿机返利模式下,参与者只需通过人民币或主流虚拟货币购买/租用不同级别的矿机,即可获得介绍他人租购矿机的返利。部分返利不仅包括矿机本身开采的虚拟货币升值,还包括介绍他人购买和租赁矿机的返利。参与者介绍他人购买或租赁矿机时,将产生矿机租赁费或销售费。整个矿机租赁平台的运营完全依赖于参与者支付的矿机租赁或购买费用。

在传销活动的分级返利中,不仅要分析返利的依据,还要分析返利的来源。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返利依据是人数卖挖币矿机犯法吗,返利的来源是缴纳的入场费。

在矿机租售挖矿返利模式下,返利是根据租用/购买不同矿机的参与者数量或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

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卖挖币矿机犯法吗,以销售商品和销售业绩为依据的单纯“团队报酬”式传销活动不接受报酬。被视为犯罪。

那么返利是根据租/售的矿机数量,应该属于团队的报酬;返利是根据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计算,既不是人头数,也不是矿机租赁/销售数量的计算,不符合“以开发人员数量为依据”报酬或回扣”,不应构成犯罪。

但实际情况是,出租/出售矿机以挖矿非主流货币返利仍被视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原因在于如何理解团队薪酬和阶梯式返利。

团队报酬不被视为犯罪的前提是真实商品的存在。真正的商品不仅是真实的,而且必须能够被人们使用并具有价值。作为矿机生产的虚拟货币,必须能够公开交易和流通。

矿机出租/出售挖矿非主流货币返利模式,没有可以公开交易流通的虚拟货币,只能在内部流通,所以不是真正的商品。

此时,由于传销活动中的“人货一体”(每个人对应不同类型的矿机),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团队付费”,但本质上仍然是。属于“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的传销活动。

至于根据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来计算返利,需要仔细分析返利的来源。

传销犯罪的返利不仅与返利的依据有关,还与返利的来源有关。虽然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只规定了按人数计算返利,但实际上暗示了返利的来源来自入场费,因为只有不断收取入场费,组织才能生存得到维护。

虽然矿机租售返利是根据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来计算的,收益是虚拟货币的形式,但是虚拟货币最终还是要变现的,方式意识到它要么是由参与者。相互购买矿机,或通过平台回购。

因此,从形式上讲,返利是虚拟货币,但实际上,虚拟货币的变现还是来自于出租/出售每台矿机的成本。即使矿机是用主流虚拟货币租借或购买的,中间也没有人民币交易,矿机租售返利模式是以币换币,最终产生的虚拟币是通过成本实现的出租/出售每台矿机。 .

因此,当矿机产生的虚拟货币不是真实的且不能公开交易时,即使是根据参与者租/购不同矿机的数量或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进行返利收入是计算出来的,但是返利的来源还是属于租/卖每台矿机的成本,也就是入场费。

综上所述,矿机出租/销售矿币返利的方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方面是因为矿机生产的虚拟货币是非主流货币,只能用于内部流通,不能在第三方平台上任意流通。整个运营模式是一种封闭式矿机出租/出售挖矿返利模式,人为调节虚拟货币价格,本质上具有“骗财”的目的;另一方面,矿机出租/售卖挖矿的返利模式,返利是根据参与者租/购不同矿机的数量还是矿机本身产生的虚拟货币收益,来源是成本租/卖不同的矿机,也就是入场费。

从以上来看,如果矿机出租/售卖返利,产生的虚拟货币可以公开交易,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流通,返利的来源不是矿机出租/销售收到。费用,不符合“骗财”和分级返利来源的要求。

因此,辩护律师应从虚拟货币是否为实物、矿机出租/销售属于真实服务,参与者返利的来源是否为矿机出租/销售费用,判断是否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要求,争取获得抗辩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